免费对象:1.
当月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待遇的人员;2.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
城市中三无人员(含孤儿);4.
无固定收入且享受重度残疾生活救助金人员;5.
无固定收入且享受退役军人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6.
享受退役军人部门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
享受退役军人部门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8.
享受退役军人部门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涉核人员;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
无丧葬补助费(金)的城乡居民;11.
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体;
以上具有本地户籍,在县内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在县外(不包括与我县接壤的周边市县)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由经办人携带异地殡仪馆火化证明、相关票据,到县殡仪馆补办相关手续,并按我县标准报销。
免费项目及标准:1.
普通殡仪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2.
遗体盖单20元;3.
遗体火化费300元(普通火化炉);4.
骨灰盒费200元;5.
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00元;6.
五保户安葬费800元。
操作办法:1.
免费对象中第一至九类人员的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逝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身份证明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残疾证等),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县殡仪馆审核确认后,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2.
免费对象中第十类人员的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向县殡仪馆提供未享受丧葬补助费(金)证明,在费用结算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