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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房屋征收过程中,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如何计算?

  • 时间:2024-05-30 15:49:56
  • 来源:灌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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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和土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和土地补偿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在约定搬迁时间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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