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386 | ||
发布机构 | 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 | 发文日期 | 2007-09-19 |
标 题 | 澳门皇冠体育: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7〕18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澳门皇冠体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澳门皇冠体育: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澳门皇冠体育: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澳门皇冠体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皇冠足球比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皇冠足球比分: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澳门皇冠体育: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协调澳门皇冠体育: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行业管理,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三)负责考核支付管理养护经费;
(四)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市区(市级)养护资金;
(五)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三)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四)与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五)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资金计划;
(六)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七)监督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
(八)检查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
(九)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指定的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本办法所指是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乡道、村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原则上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承担本区域的乡道和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应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三)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部门应配合同级交通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应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检查评定路况,定期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经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主管机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对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设置限载等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的绿化规划,树木砍伐更新应依照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公路边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角线外缘起,没有公路坡角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一米外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造物。需在上述范围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电线等设施的,县道、乡道应取得交通、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村道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焚烧秸杆、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毁坏、移动、擅自设立指示标志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超过县道、乡道(含桥梁、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机动车载物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向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不得违法审批。因违法审批造成的违法建筑,由违法审批乡镇或部门负责拆除;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形成的违法建筑,由交通部门会同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共同查处,依法拆除。
第二十七条 占用公路用地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补偿费和占用费。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应坚持“省市补助、县乡自筹、多元筹资”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用途分为日常保养经费、维修经费和专项经费,具体如下:
(一)日常保养经费:主要是农村公路日常路面保洁、除积雪和积冰,路肩、边坡、边沟等的整治,绿化修剪、扶正、刷白、防虫等、桥梁正常养护和刷白,公路与桥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量的调查记录上报,养护作业人员的标志服购置,日常保养作业安全设施费,日常巡视检查、违建的拆除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实行“总价包干,缺陷扣减”;
(二)维修经费:主要是对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维修以及其他需发生材料的养护经费,该部分费用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计量支付”;
(三)专项经费:主要是对农村公路进行大、中修或因自然因素导致道路出现较大的病害需进行抢修的经费,该部分经费需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该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下达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给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收“五小”车辆养路费,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使用。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制度,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检查考核奖惩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应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挂钩。
第三十八条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检查考核与奖惩办法,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