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245 | ||
发布机构 | 澳门皇冠体育_皇冠足球比分-【唯一授权体育官网】 | 发文日期 | 2004-10-15 |
标 题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22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经?澳门皇冠体育:同意,现将《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澳门皇冠体育: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澳门皇冠体育:同意,现将《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市行政区域海岸线至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是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具体指下列用海:
(一)围海造田、海岸工程、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采和其他矿藏勘探开采;
(三)滨海旅游业(含海滨浴场、海上游乐设施、海底娱乐设施等);
(四)海洋考察、科研、教育、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建筑、设置公共设施;
(五)海底电缆、管道及安全区;
(六)海洋增养殖业;
(七)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八)陆源污染物排放区、海洋倾废区;
(九)其他用海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六条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交通、国土、水利、环保以及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未勘定前,各地区暂以目前的习惯线为管理界线。为避免地区间用海矛盾,在两地区邻接的海域1公里范围内,一般不新设置海域使用权。确需使用海域的,应当由相邻两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步意见,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再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八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使用。
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社会各界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拟改变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用途使用海域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九条 凡改变海域属性、对海洋环境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要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其他项目只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报批工作。需使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权证书。
(一)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池等围海面积为40公顷以下(不含40公顷)的用海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用海面积为400公顷以下(不含400公顷)的用海项目,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池等围海面积为40—60公顷(不含60公顷)的用海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用海面积为400—700公顷(不含700公顷)的用海项目,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面积在50公顷以上(含5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部属企业用海项目由市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告书或报告表);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用海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审核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报送的海域使用登记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有效期为七天。并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同一海域提出使用申请时,在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审批权限组织评估,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海域使用者。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不含公示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期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申请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审核机关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并按规定为海域使用申请者办理用海手续,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养殖功能区内从事养殖的,需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许可证,方可使用海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转让或者出租海域使用权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荒废满2年以上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对海域使用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跨海域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权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
在海域使用权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开发利用或改变争议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和破坏已有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提前2个月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改变海域使用权证书用途的;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第二十六条 使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规定的用途,从事开发利用活动,承担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二)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六)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海域使用过程中,在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