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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关于低收入问题中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 时间:2024-06-19 15:14:55
  • 来源:灌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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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七)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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