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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时间:2024-11-12 11:01:27
  •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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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连住公委〔2024〕3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皇冠足球比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对《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连住公委〔2020〕5号) 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通过虚构交易行为,如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不符合自住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已提取的款项资金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的,由中心下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责令退 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根据其资金退回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规定的退回款项时间前主动全额退回所提款项的,不再向相关单位通报,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在《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规定的退回款项时间内仍拒不退回所提款项的:

1.通报有关单位。

2.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方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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