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
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
(连银发〔2012〕50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连云港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依法设立的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连云港市分行、各商业银行连云港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港市分行、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新浦支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支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新浦支行等。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开业次年纳入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体系。
第五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行长担任,在评价项目中有分管业务的其他行领导任副组长,中心支行各评价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承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有关工作会议,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制度框架体系,汇总完成各成员部门意见,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形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并做好相关评价结果的综合反馈。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部门包括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科技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保卫科、营业室等11个部门,评价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经济监测、征信管理、金融研究,支付结算、反洗钱、财务会计,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外管业务(含国际收支和外汇管理),平安金融等16个评价项目。11个部门评价权重依次为8%、15%、15%、15%、6%、8%、8%、8%、8%、4%、5%,每个评价部门明确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详见附《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价对象。
第八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确定各市区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类别,分为四个类别。其中:
一类:指市区银行业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完成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二类:指市区银行业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市区银行业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市区银行业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第九条 各评价部门根据本部门评价项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打分,每季度扣分一次,年终时用100分减去四个季度累计扣分,得出金融机构全年得分,并根据得分高低将全部机构进行排名,并列名次不得超过三个,并将名次和打分情况报至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支行根据自身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县域在市区对应评价对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排名,并列名次不得超过两个,并将名次报至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心支行各行领导年终对金融机构按一、二、三、四类进行评价,并根据不同类别赋予不同分值。具体如下:一类机构赋值95分;二类机构赋值85分;三类机构赋值75分;四类机构赋值65分。中心支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得分高低,计算出各行领导对市区全部金融机构的评价名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总名次由中心支行各行领导、中心支行各评价部门、各县支行的评价排名按照相应权重计算得出该机构年终加权平均名次。对于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区金融机构,中心支行行领导赋予年度评价权重20%,中心支行各评价部门赋予年度评价权重64%,四个县支行分别赋予年度评价权重4%。对于在县域没有分支机构的市区金融机构,中心支行行领导赋予年度评价权重20%,中心支行各评价部门赋予年度评价权重80%。
在县域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区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名次=行领导评价名次*20%+评价部门评价综合名次*64%+县支行评价综合名次*16%。
在县域均没有分支机构的市区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名次=行领导评价名次*20%+评价部门评价综合名次*80%。
第十一条 中心支行评价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有关业务没有评价职权的,该部门的评价权重按照其余有评价职能部门的权重比例重新分配给其余各评价部门。
部分市区金融机构在县域没有均设分支机构,而只在个别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县域有分支机构的,该县支行赋予4%的评价权重;县域没有分支机构的,该县支行的评价权重按照中心支行各评价部门的权重比例重新分配给各评价部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银行业机构年终加权平均名次确定各市区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占比30%,B级占比55%,C级占比15%,如遇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规、违法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恶劣影响的,可将该机构直接调整为D类。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于每年一季度对各市区银行业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相关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反馈主要内容: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为“A”类的市区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评价为“C”或“D”类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市区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将予以通报,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限制、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可以根据日常金融管理与服务需要,结合年度评价情况,选择对市区银行业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采取集中入场、分项检查、统一反馈的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连银发〔2010〕10号)、《关于印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业务评价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连银办〔2010〕68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分类评级细则>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连银办〔2010〕5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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