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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时间:2024-08-02 09:50:17
  •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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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连烟专法〔202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推进控烟履约工作,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市、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零售点的设置审批。

第三条 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趋势、产业政策、城市管理等因素,零售点布局分为一般区和饱和区,并实行不同的布局办法。

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区分不同的区域及市场类型时进行网格单元划分,根据网格单元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人口数量、卷烟销量、社会消费能力等指标测算人均持证饱和度、区域持证饱和度、消费满足饱和度等,合理设置饱和区和饱和值,并每季度对外发布。饱和区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

第四条 在一般区新设零售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沿交通干道门面设置的零售点,与既有零售点(娱乐服务类除外)间距不低于80米;实际经营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满150平方米的,间距不低于60米;实际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间距不低于40米;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足100户的以100户计),小区内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同一幢楼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在道路门面且间距不低于80米;

(三)同一行政村最多设置8个零售点。

第五条 本地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人、一年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其本人在户口所在的区、县一般区申请设置零售点并实际经营的,在符合面积要求的情况下,间距相应减半。

第六条 全国直营店数量在50家以上或本地直营店数量在15家以上的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实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在一般区申请设置零售点的,间距相应减半。

第七条  以下相对封闭管理、对内经营的场所,不受饱和区和一般区的限制,但实行总量控制:

(一)各大专院校、高等院校每校区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二)各封闭的创业园、集中办公区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同一幢楼只设置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1楼;

(三)车站、班轮、机场等场所等候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四)饭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且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各类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业综合体以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为满足内部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

按本款设置的零售点,应当有独立的卷烟销售区域、设施以及卷烟存放场所;

(五)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实际居住300人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宿舍区,在宿舍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在本行政区域内可申请办理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的办理不受本规定数量、面积和间距的限制。

第九条 持证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原址新办的,不受本规定数量、面积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二)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油漆、化工、化肥等场所;

(四)各类批发、经营市场内部,风景旅游区内部;

(五)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培训机构、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

(六)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生熟肉食店、蛋糕店等;

(七)经营场所位于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车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各类游戏、博彩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无人售货的方式经营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新零售形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零售点,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外部围栏直线距离30米范围内不再新设零售点;

(三)中小学周边200米可通行距离范围内、幼儿园周边100米可通行距离范围内不再新设零售点;

(四)原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边100米可通行距离范围内,幼儿园周边30米可通行距离范围内的零售点,到期不予延续;

(五)原有零售点自愿换址经营的,可不受本规定数量、面积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不受本规定数量、面积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设置零售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不作为间距限制的有效参照物:

(一)许可证核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的;

(二)因拆迁、搬迁导致经营地址、场所不存在的;

(三)不实际经营的,经监管部门两次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主动办理停业手续的;

(四)经营场所为本规定第七条所涉及的主要对内经营的经营场所类型的;

(五)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内外零售户不相互作为参照物。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户数”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实地核查的数量为准;

(三)“间距”指从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以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四)“实际经营面积”指因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面积,不包括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占用的面积;

(五)“经营市场”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进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水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六)“交通干道”指可并排双向通行车辆的水泥、沥青等铺装路面道路;

(七)“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

(八)“固定”指经营场所由砖、木、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等;

(九)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外部围栏直线距离”是指学校外部边界为可向内传递物品的围栏时,以此围栏向外延伸的直线距离;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可通行距离”指任一校门中心至经营场所任一入口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十)人均持证饱和度,是指申请点所在网格单元的人均持证率与辖市(区)人均持证率之间的比值。人均持证率,是指网格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网格单元内人口的比值,网格单元内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

(十一)区域持证饱和度,是指网格单元内单位面积有效许可证数与申请点周围区域面积有效许可证数的比值;

(十二)消费满足饱和度,是指网格单元内卷烟户均销量与周边网格单元内卷烟户均销量的比值;

(十三)家庭成员,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十四)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周围有围墙、防爬栅栏等设施,且各个入口均设置了门亭或门岗,外部人员、车辆不能随意进入的居民生活小区;

(十五)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内”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依据《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2023年1月1日实施的《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连烟专法〔2022〕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连烟专法〔2022〕6号)办理。


江苏省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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