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2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时间:2025-01-27 08:51:25
  •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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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8-83263018(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箱:gnxhpk@1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邮编:222500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江苏灌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江苏灌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灌南七场生猪养殖扩建项目

灌南县新安镇大吴村江苏灌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灌南七场现有养殖场范围内

项目为扩建,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全厂占地面积137499.3平方米;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项目拟在现有年存栏1500头母猪养殖规模基础上,扩建6个端部洗澡间、20个一体舍、参观猪舍、质控车间、食堂、综合门卫、宿舍、集中换衣间、仔猪转运间、清洗烘干房等,项目建成后,灌南七场形成母猪存栏1500头、公猪存栏50头、育肥黑猪存栏9600头,年出栏黑猪2.5万头养殖规模。

1.废水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项目运营期废水有猪尿、猪舍冲洗废水、车辆消毒清洗废水、固粪处理区渗滤液、除臭废水、质控车间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本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养殖舍粪尿,废水依托厂区现有“固液分离+黑膜厌氧”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作水肥,即厂区废水经场内固液分离后固态部分进入固粪处理区进行初步发酵制作有机肥质,液态部分进入黑膜厌氧池厌氧发酵后,沼液用于农田施肥。本项目沼液消纳范围为项目区西侧农田,本项目依托现有1座容积为53000立方米的黑膜储存池,非灌溉期,沼液暂存于黑膜储存池,需满足不低于180天的沼液贮存需求。项目铺设水肥输送管网等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加强养殖场与消纳农田之间沼液输送管线维护管理,严控尾水输送途中的弃、撒和跑冒滴漏;加强农田回灌水监测监管,确保还田水肥达《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沼液还田前需向属地人民政府和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报备。做好农田回灌水维护截留、消纳土地跟踪监测等工作,指导农户科学合理施用沼肥。在灌溉过程中应控制施肥量,严禁突击施肥、沼液满灌和过量施肥,防止地下水及周边地表水造成污染。项目废水不得直接外排。

2.废气

项目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不断优化完善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猪舍废气采取加强猪舍通风,及时清除猪粪,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控制饲养密度、合理配置猪饲料,厂区周边喷洒除臭剂,提高饲料利用率,加强绿化,同时猪舍设置除臭墙等措施;项目污水处理产生的沼气通过脱水、脱硫等净化措施处理后,经3米高火炬燃烧后排放;项目固粪处理区(密闭)、收集池产生的废气,采取微负压收集后经“喷淋除臭塔(水+微生物)”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黑膜储存池产生的废气采取设置黑膜密封覆盖,周边喷洒除臭剂后无组织排放;病死猪暂存区臭气通过对病死猪日产日清,周边喷洒除臭剂,加强通风等措施处理。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及废气处理措施管理,建设废气非正常排放。

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等相关标准要求,废气须达标排放。

3.噪声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控制生产时段,减少生产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废

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固体猪粪、沼渣、病死猪及胎盘、废脱硫剂、员工生活垃圾等。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或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有关规定。废渣处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和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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