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一、基本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4:00-17:00;春秋冬季:8:30-12:00,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1、备案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五、办理材料
(一)企业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文件(二)管理计划表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备案登记表
十、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监督投诉方式:0518-823127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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