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澳门皇冠体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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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
连云港市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城市发展规划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规划区内的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连云港市市区行政辖区,即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中的建成区,即新海城区、连云城区、连云新城、徐圩新区四个组团。
第三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市区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为四类,各类功能区声环境执行下列标准: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的区域有:
(一)锦屏路(东风路口南段)、花园路(新建路至东风路段)、振海路(大庆路至锦屏山段)、幸福路(大庆路至朝阳路段)、龙河路(海连路至朝阳路段)、东盐河(文昌路口北段)、西盐河(新建路南段)以东,东风路(锦屏路至花园路段)、玉带河(花园路至振海路段)、大庆路(幸福路至盐河路段)、朝阳路(盐河路至龙河路段)、海连路(龙河路至巨龙路段)、文昌路(巨龙路至东盐河段)、310国道以南,孔望山、西盐河(大庆路至朝阳路段)、通灌路(红砂路口南段)、巨龙路(海连路至文昌路段)、宁连高速西200米(新建路至310国道段)以西,锦屏山、孔望山、红砂路(通灌路至瀛洲路段)、新建路(瀛洲路至宁连高速西200米段)以北范围内。
(二)宁连高速东200米以东,东盐河(宁连高速至郁林路段)以南,大圣湖、郁林路以西,建设路以北范围内。
(三)临洪路(大港路至海州湾段)、金桥路(大港路至东方大道段)、大浦路(东方大道至昌圩路段)以东,海洲湾以南,墟沟港区、大浦河调尾河(鸿海路至大港路段)、玉竹路(大港路至东方大道段)、排淡河(汇晶路至昌圩路段)以西,昌圩路(大浦路至排淡河段)、大港路(临洪路口东段)、鸿海路(大浦河调尾河口东段)以北范围内。
(四)中山路(运盐河桥至海滨大道段)以东,中山路(海滨大道路口东段)以南,后云台山以西,排淡河(中山路至经十一路段)、云宿路(经十一路口东段)以北范围内。
第六条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影响的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的区域有:
(一)浦西路(滨河路至323省道段)以东,滨河路(浦西路至204国道段)以南,204国道(陇海铁路至滨河路段)以西,323省道(浦西路至204国道段)以北范围内。
(二)蔷薇河(海连路口南段)以东,海连路以南,新海路以西,新建路(新海路口西段)以北范围内。
(三)临洪大道(振华路至昌圩路段)以东,昌圩路以南,解放东路西300米(振华路至310国道段)、振兴路(310国道至昌意路段)、浦枫路、宁连高速(昌兴路至临洪大道段)、东环路以西,振华路(解放东路西300米至临洪大道段)、310国道(临洪大道至振兴路段)、昌意路(陇海铁路至浦枫路段)、昌兴路(浦枫路至宁连高速段)、南环路以北范围内及大浦污水处理厂所在地。
(四)新光路(大港路至东方大道段)、排淡河(昌圩路至新光路段)以东,大港路以南,连徐高速(汇海路至大港路段)以西,昌圩路(汇晶路口东段)以北范围内。
(五)海滨大道以东,西大堤以南,连岛以西,中山路(海滨大道路口东段)以北的港区范围内。
(六)经十八路(排淡河至云宿路段)、东疏港通道以东,后云台山以南,海洲湾以西,烧香河以北范围内。
(七)242省道(烧香河至新海至徐圩港区公路段)以东,烧香河(242省道口东段)、纵一路以南,海洲湾以西,纵五路、新海至徐圩港区公路以北范围内。
(八)242省道以东,新海至徐圩港区公路、港前一道、方洋河以南,海洲湾以西,善后河、南复堆河以北范围内。
第七条 交通干线两侧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影响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的区域有:
(一)人民路、解放路、海连路、苍梧路、朝阳路、海宁路、新建路、东风路、凌州路、振华路、310国道市区段、花园路、道浦路、海青路、锦屏路、新海路、幸福路、振海路、新孔路、盐河路、南极路、通灌路、瀛洲路、郁洲路、运河路、科苑路、学院路、宁连高速公路市区段、花果山大道、郁林路、新港城大道、滨河西路、振兴路、大港路、鸿海路、中山路、中华路、平山路、万青路、万福路、云宿路、新光路、黄河路、珠江路、242省道市区段、钱江路、雁江路、海棠路、海滨大道、院前路、连徐高速公路市区段、云和路、昆仑山路、泰山路、经十一路、仙霞山路、东疏港通道、昌圩路、东方大道、黄海大道、临洪路、大浦路、汇晶路、汇海路、港前大道、226省道市区段、横二路、纵一路、纵三路、纵五路、徐圩大道、新海至徐圩港区公路、中通道、陬山一路等74条城市干道的道路两侧区域。道路两侧的“4a类”区域范围视临街建筑物及相邻区域功能区类别的情况确定。道路临街建筑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临街道路一侧为“4a类”区域。临街建筑为三层以下:相邻为“1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50米内为“4a类”区域;相邻为“2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35米内为“4a类”区域;相邻为“3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25米内为“4a类”区域。
(二)陇海铁路市区段:相邻为“2类”区域的,铁路两侧35米内为“4a类”区域;相邻为“3类”区域的,铁路两侧25米内为“4a类”区域。
第八条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连云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1、3、4类”区外均为“2类”区域。
第九条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及其它特殊规定:
(一)中心城区之外的各乡镇镇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集镇”的管理要求,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它村庄地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位于功能区调高类别的工业企业,功能区划调整前批准的工业企业执行原功能区标准,新建企业执行新的功能区标准。
第十条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音,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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