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经发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安局:
为落实《江苏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加快推动“企业上云”工作,我委制定了《连云港市“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连云港市“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企业上云”奖补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规范“企业上云”项目管理,加快推动“企业上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企业上云”项目,是指经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认,在江苏省“企业上云”综合服务平台上审批通过的“企业上云”奖补资金补助类项目。
第三条 市区“企业上云”项目由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管理,各县“企业上云”项目由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对“企业上云”项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
1.对于年化协议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2.对于年化协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30万元的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核查。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结果需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3.对于年化协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核查。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结果需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上云”奖补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1.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分配计划。
2.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计划等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江苏省“企业上云”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上云”项目,通过年化协议金额、“企业上云”星级评价情况(星级评价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文件为准)的核算,依据省下达资金计划制定市级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分配到各县和市区企业。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可根据“企业上云”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和资金拨付,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
第八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建立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奖补资金。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企业和云服务商,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其纳入江苏省“企业上云”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云港市经信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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