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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审批

  • 时间:2022-11-08 11:15:52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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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审批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36-38号综合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四、受理标准

1、符合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2、符合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等道路管理规定。

五、办理材料

1、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市政设施建设类(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审批

电话查询:0518-82313139

十、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13139

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8815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appMark=jszwfw&gotoUrl=aHR0cDovL3d3dy5qc3p3ZncuZ292LmNu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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