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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对象的义务是什么?

  • 时间:2014-11-12 10:30:31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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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手续;二是当居民委员会或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是"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需要说明的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首先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出路,争取自食其力,在其一时无法就业的情况下,为培养劳动观念和回报社会,应适当为他们组织一些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劳动,如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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